NO.4 不该凌迟被凌迟,因小失大丢性命 – 女娲导航

NO.4 不该凌迟被凌迟,因小失大丢性命

NO.4 不该凌迟被凌迟,因小失大丢性命

  不该凌迟被凌迟,因小失大丢性命。明朝初,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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