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争议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制的国家
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是在中国的时候而直接流行的一种制度,而在晚清结局的时候才慢慢没有这种制度,而这个制度也是让很多男人都是很喜欢,而在现在非洲的一些地区中都会还有这种制度,那么饱受争议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到底如何?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饱受争议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制的国家
哪个国家是一夫多妻制?
现今的非洲大陆,许多国家都实行一夫多妻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夫多妻制越来越成为有争议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象突尼斯这样的非洲阿拉伯国家很早就从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贝宁这样的黑非洲国家前不久也宣布取消了这一落后的制度。
塞内加尔是一个被西方看作民主实行较好的国家,但却是个一夫多妻制比较顽固的国家。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统”。更有甚之,在非洲,还有公开为一夫多妻制辩护的国家元首。比如,当联合国200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斯威士兰爱滋病毒携带者太多的原因之一是一夫多妻制时,该国的国王姆斯瓦蒂三世竟然公开在电视台出来唱反调。原来,一夫多妻制在这个国家是完全合法的,男人娶几个老婆都可以。这位今年才37岁的姆斯瓦蒂三世国王从18岁第一次结婚至今,已经有了9个老婆和两个“未婚妻”。而他的父亲老国王索忽扎,根据他正式的自传,在1921年至1982年统治期间,一共娶了120个妻子。由于斯威士兰百姓中的爱滋病携带者接近人口的40%,是非洲最高的,因此该国国王的讲话让国内外一片震惊。据非洲网了解,在现在的非洲许多国家的政府中,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长不少,甚至个别国家的总统也是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制
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或许最引以为异的是伊斯兰容许一夫多妻制。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教并不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可的制度。穆圣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只有一个妻子。他二十五岁娶了卡蒂嘉(Khadija),直到他五十岁那年卡蒂嘉逝世为止,他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的。
一夫一妻制才是正常的,一夫多妻制只能算是例外。
不过,我们可以这么说,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最明显的例子是在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引致数以百万计的妇女失去了丈夫或爱人,使她们和子女都绝了入息来源,没人照顾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无依无靠的女人又怎样呢?她们是没有希望会得到丈夫的。说得率直一点,她们如要保持贞操,会老而无子,孤寡一生;如果她们甘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不会喜欢这两种途径的,无论如何,她们总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不失为一个折衷的办法。她们需要面对现实,宁愿几个女人共事一夫,也不想完全没有丈夫。形势如果有此需要,那么确立一种获得公众认许的一夫多妻制,不是比偷偷摸摸,瞒着第一位妻室去养情妇好吗?
无可否认养情妇式的一夫多妻制在欧美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者在于西方人对他的情妇及情妇所生的子女并没有法定的义务,而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
除了战祸的环境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况,可以看到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较佳的制度。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了或者身染慢性疾病。当然有些男子是可以忍受这些情况的,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确有潜在的危险。在若干情况下,第二次结婚可能是三方面都认为是可接受的办法。
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是便可避免。
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这种事情时有所闻,一般称为三角恋爱。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我之所以提出以上的例子,是因多数的西方人都有一种错觉,一心只想着一夫多妻制代表了齐人之福,享不尽温柔美艳,而不去考虑其有用的一面~替西方的社会问题带来可行的解决方法。我说了这么一大堆,目的并非鼓吹一夫多妻制,并非叫人们去滥用这个制度,而是希望人们在未认识清楚它的作用之前,不要胡乱去加以谴责,因为这种制度,亦可能会对社会有所裨益。 (www.ngnvip.com)
中国的一夫多妻制度
多妻之原,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
一夫多妻 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不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义。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侄,于是有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记·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案《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见《汉书·莽传》。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分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国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分,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分,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夫妻本是同林鸟 古人认为男女一旦结为夫妻,就是要白头偕老,未到违反伦理道德的地步,是不可以离婚的。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是针对夫妻有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而使婚姻关系不能维持。 在以夫权至上的社会,离婚的主要权利当然是在丈夫的手中,这就是有名的“七出”之条。
“七出”之条始见于汉代立法,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在妻子有以上七种违背伦理的行为下丈夫可以休妻,历代的规定都无变化 。
与“七出”之条一并规定了“三不去”的限制条款,“与更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有所取无所当不去。”合称“七出三不去”意思是说即使妻子犯有七出之条,但是有与丈夫为夫家长辈守孝三年的,娶妻之后富贵兴家的,妻子的娘家无人的,丈夫都不可以休妻,但犯恶疾和淫佚除外。
如果丈夫除去以上理由无故休妻的,不但无效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些都表现的古代婚姻制度,是从道德伦理上做出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婚姻的稳定,一方面严格要求妻子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也要求丈夫必须尊重和保障妻子的权利。
除了七出之条可以离婚外,唐代以后还规定了“和离”和“义绝”。 “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是指夫妻双方实在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不追究双方责任。这种和离制度在法律上虽然有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少运用,毕竟离婚不是光彩的事非到万不得以,不会选择离婚。
“义绝”,是说夫妻双方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殴斗、通奸、杀伤等行为的,夫妻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处以徒刑一年,强制离婚。 也就是说,在古代那种苦大仇深,两个家族间因各种原因结成姻亲,而一旦双方家族中人反目成仇,再如何情比金坚,也是不可以在继续生活的。
虽然婚姻是一生的承诺,夫妻本是同林鸟,但是大难来时,不管愿不愿意都是要各自飞的 亲上加亲 从西周开始,历代的婚姻制度都对很多不能结婚的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同姓不婚”一条,几乎历代都有明确规定。“同姓不婚”始于西周,其意义在于限制过近的亲属结婚,影响后代繁衍,也是为了加强家族与家族之间的政治联盟。自晋朝开始以丧服来划分亲属关系的远近,历代都禁止“五服”以内的内亲,外亲,姻亲的尊卑亲属通婚。 亲属不婚的规定虽然严格,但是并没有限制中表亲之间的联姻,而且表兄妹之间通婚在中国古代非常的盛行,俗称“姑做婆”。中表亲无外乎姑舅亲和姨表亲,但是从“姑做婆”的俗称来看,大部分的中表联姻都是姑舅亲,就是姑姑做婆婆,舅舅做岳父。
其原因不难理解,姨表亲的两姐妹都各嫁一方,很难有机会一同回到娘家,互相的儿女也就没什么机会相见,同时姐妹两的婆家不一定有相互联姻的愿望。但是姑舅亲的姐弟或者兄妹之间,相互的儿女能有机会在母亲的娘家见面,很多情况下表兄妹都是青梅竹马的情感,而且作为出嫁的女而自然会有与自己娘家联姻的愿望。 因此在古人看来,亲上加亲的中表联姻,都会是比较美满的姻缘。
这种习俗的盛行,从近代西方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佛罗伊德以古希腊神话俄狄浦斯杀父娶母的故事为引子,指出男孩或女孩从幼年时代开始是都会对自己的母亲或父亲有潜意识的依恋,长大之后他们会在潜意识的推动下不自觉的寻找与自己的母亲或父亲类似的人作为伴侣。姑舅亲因为血缘的接近,侄女多似姑,外甥多似舅,因此姑表兄妹之间会存在一种潜意识的认同感,婚姻自然会比较和谐。
但是由于人类认识到近亲结婚会增大遗传病的发病几率,近代以来中国和大多数的国家一样禁止了中表联姻。但是不能否认除了不利于优生原则,表兄妹之间的联姻有很多合理的地方。 似乎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并不禁止中表联姻,李嘉诚成为表兄妹联姻的成功个案。他娶舅舅之女庄明月为妻,不但婚姻美满,也都生下“小超人”李泽楷,精明如其父,再造香港超人神话.
门当户对中国古代婚姻门当户对的习俗众所周知。西周时禁止贵族跟贫民通婚,但随着奴隶制度的瓦解,春秋秦汉规定就不明显了,到了两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度”推行,门阀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可见规定之严格。
但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灭,门当户对就渐渐成为古代婚姻最重要的习俗,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婚姻。 从封建社会早期“门当户对”制度演变来的“良贱不婚”,在历代婚姻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良贱不婚”是指由于封建的等级制度,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在其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乐人,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且婚姻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并非指“纳妾”。 如此以来,中国古代那些风流才子与青楼佳人们的痴痴恋恋,就显得不那么浪漫了。由于社会身份地位的差距,他们之间除了风花雪月还存在很多的现实问题。甚至佳人们所付出的情感根本得不到对等的回报。
就如“秦淮八艳”的董小宛,柳如是,顾媚等人,再艳压天下,才盖八方,也只能为他人之妾,甚至吴三桂为陈圆圆冲冠一怒为红颜,一样只是三桂爱妾。 撇开封建等级制度对于人格权利的否定,“门当户对”这一婚姻习俗在古代是相当合理的。一个人个性的形成,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对待问题的思维方式,都与家庭有莫大的联系。
只有两个来自同样家庭背景,有相同的价值观,相同的思维方式的人,在盲婚哑嫁的时代才可能在一起生活和谐。如果两个人家庭的背景不同,生活的各种习惯方式都会有很大的差距,两人的结合无疑对双方都是夏虫不可语冰。就算是两个人一见倾心,冲破重重障碍,终于结合,那么双方家庭之间差距,家族成员之间的摩擦,也必然会使婚姻生活徒增烦恼,又何来美满姻缘。
其实,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对于人的婚姻也一样适用,现代社会人们的流动性加大,在茫茫人海要相识相恋的缘分,同样是来自与相同的价值观,相同的思维方式。这些无疑都会深受家庭的影响。如果是相似的家庭背景,双方无论从物质上精神上都会处在相对平衡的状态,两人在婚后与各自家人的相处,都会减少摩擦。 总的说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种非常理性的婚姻制度,它首先是从家庭的和谐出发。
来考虑男女之间的结合。婚姻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话题,如何成就美满姻缘在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意义。随想古人的婚姻观念,原来如此理性,或者这种理性带给婚姻的必然不是浪漫与激情,但是是一种生活的安定与和谐。同样有不好的一面 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西周时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
女娲故事会: 历史趣闻 奇闻异事 灵异恐怖 科学探索 未解之谜 考古发现